近日,河南省项城市村民田某举报项城市监委“越权” 要求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销其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一事引发关注。
举报信说,2024年12月31日,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项城监委项监建议(2023)34号施压下作出决定,撤销田某持有的编号为“项房村字第0000214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该证系2012年由项城市房管处依法颁发,已合法存续12年。然而,项城市监委以“登记程序违规”为由,要求行政机关撤销该证,理由是当年登记时“未提交城乡规划证明”“未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
监委越权干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委的职责是监督公职人员的履职行为,而非直接干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动产登记的合法性应由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监委无权直接要求撤销登记。然而,却推动行政机关撤销登记,明显超越法定职权。
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该房屋占用地在2004年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012年合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涉案房屋在2019年行政诉讼中,被告河南省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辩为第三人田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符合规定,登记无误。经沈丘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涉案房屋产权证合法取得。
上海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伟说明了法律依据。监委无权直接干预行政决定。《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委的监督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非行政相对人。项城市监委直接要求撤销田某的房产证,属于越权行为。
撤销决定违反程序正当性。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的撤销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且应考虑历史背景。2012年农村房屋登记管理尚未严格规范,许多地方未要求“规划证明”或“公告程序”,如今以现行标准追溯历史登记,显失公平。
侵犯公民财产权。《宪法》及《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项城市监委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行为,导致我的合法房产证被撤销,严重侵犯我的财产权。
田某举报信举报诉求称,请求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项城市监委的越权行为,责令其纠正错误决定,撤销项监建议(2023)34号停止干预不动产登记行政事务。
对相关责任人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的行为依法追责,维护法律尊严和公民合法权益。
本网将对此案予以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