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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路之殇:一条省道上的死亡接力赛——聊城市新南外环路40余条生命背后的沉痛叩问
2025-08-09 来源:本站

楔子 :2024年12月28日,聊城大外环全线贯通时,曾被冠以“城市腾飞动脉”的荣耀。然而,这条被寄予厚望的环城南线,却在短短半年内沦为吞噬生命的“血色走廊”,仅20余公里的度假区路段,30余起交通事故,近40条鲜活生命戛然而止,其中,于集镇辖区的8公里路段就夺走了7条人命,而2025年6月10日发生的那场惨烈事故,不过是这场持续悲剧的最新注脚。笔者就这起事故进行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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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未设红绿灯的村庄路口:6.10案死亡的“默认选项”

聊城大外环路(S242省道)为双向4车道,设计时速小型车80公里、大型车70公里,途径聊城高新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东昌府区。穿行于密集的村庄与农田之间,沿线岔路口星罗棋布,可是多数路口却未安装红绿灯或减速设施。

笔者在走访聊城南外环时,有沿线群众反映,这条新路两侧有耕地,是外出劳动回家的必经之路,大部分路口未设信号灯,中间的隔离网影响视线,然而有许多大车通过路口时根本不减速,通行至今已发生多起撞人死亡事件,沿线村庄几乎每月都有“白事”,一座座新坟就是见证。周边群众将这条新修的聊城大外环称为“死亡走廊”。

据知情人士透漏,旅游度假区于集镇辖区路段,短短8公里的路线,因途径村庄路口多,1至6月份,已发生9起交通事故,造成7人死亡。度假区辖区大外环路总长大约23公里左右,通过120急救和其他渠道能够统计到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已大约40人。既有10几岁的学生、40多岁的中年,还有60、70岁的老年人。

 “这里每天上百辆大货车呼啸而过,我们过路口得像赌命。”于集镇辖区村民老高指着政府东100米的路口气愤地说道。

6月10日清晨,一位70多岁的老汉驾驶三轮车由南向北通过路口,三轮车顺着人行横道都到了最北面的车道了,再有2秒钟就能完全通过路口,然而就在这时,一辆从东面驶来的重型货车却丝毫没有减速迹象,径直冲三轮车冲了过来,撞击声、金属撕裂声、哭喊声交织想起,成了附近村民至今挥之不去的噩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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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目击者称,假如当时大货车稍微踩一下刹车,哪怕延迟2秒钟,三轮车也就过了路口了,可货车司机的操作却没有半点减速。

根据受害者家属介绍,事故发生后,度假区交警部门办案民警对家属表示,“驾驶员是先拨打的120急救电话,后报的警,我们赶到时120还没有到”。

根据相关数据记录显示,事故发生时间是上午8时06分。肇事车辆豫JE7633属于濮阳市南乐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根据120急救数据显示,接到急救电话的时间是当日8时08分,当急救车赶到时,血泊中的两条生命已经有一人完全没有了生命体征。

二、责任认定之疑:法律的天平为何倾斜?

根据目击证人证实及现场痕迹,事故发生时:1. 电动车正常由南向北行驶,在通过路口时已处于最北侧车道,不存在逆行或突然变线;2.重型货车自东向西快速通过路口,无任何减速迹象,地面无刹车痕迹,司机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第47条规定的“机动车辆遇行人通过路口应停车让行”义务。

事发时,视线条件良好,货车司机完全具备观察与反应时间,但其行为表现为对道路优先权的漠视。在此情形下,货车司机的过错已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核心要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然而,交警部门却以“电动车未按标线通行”为由进行责任均摊,此举实质是将“结果责任”偷换为“过错责任”,变相为肇事司机脱罪。

三、法律适用错误:责任认定岂能“和稀泥”?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核心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44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47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该条款的立法精神在于以“生命权优先”原则矫正强弱悬殊的道路权力关系。

国道交汇村庄路口的限速标准有明确限速标志时‌:按标志执行(通常为30-40公里/小时) 无限速标志时‌:国道‌:参考《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无中心线道路最高40公里/小时,但实际执行中,为保障安全,多数情况下会限制在30公里/小时 。省道交汇村庄路口‌:无标志时一般建议控制在30公里/小时以内 ‌。

在6月10日发生的交通事故路口,由东向西分别设立村庄、人行横道警示牌。符合国道省道交叉路口的限速范围。

受害人家属根据调查笔录记载,“肇事车辆驾驶员杜军印称对于过路口未减速是因为没有险情发生,当时车速大约50千米每小时。离路口大约10几米时发现电动三轮车,紧急刹车没有刹住撞上的。”

对于杜军印的说法显然与事实不符。根据豫JE7633行车记录仪显示,该车通过四新河桥完成超车后变道时速大约60千米每小时,时间大约8点06分11秒,通过村庄警示牌时并未减速,此时,前方视野开阔能观察到300米左右的路口。根据8点05分22秒,杜军印使用的手机18135739910的数据流量显示7.62MB,此时应该正在使用电子产品进行通信。事故发生后也不是先打120急救,而是先和家人通的电话,也证实目击者看到的情况。杜军印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了重要环节,已涉嫌构成交通肇事追中的恶劣情节。

四、不是“意外”,而是“悬案”

原本应是一场以事实、证据和法律为准绳的常规调查,却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下达“双方同等过错”结论,肇事司机未被追究任何刑事责任;而受害者家属在调取卷宗、多方取证后,发现案件关键证据被人为“沉默”,这已不仅是交通事故,更像是一起涉嫌包庇、徇私枉法的刑事案件。

五、被隐匿的“前一分钟”

驾驶员手机的流量记录

卷宗明确记载:肇事司机手机号码在事发前一分钟产生移动数据流量。这意味着司机极有可能正在使用微信、短视频或其它应用,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卷宗记载,肇事车辆豫JE7633的行车记录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10日8点05分。然而,事发的时间是8点06分56秒,这中间的1多分钟的车速是多少,是界定事故的关键因素,为何警方不提,被人为“沉默”。 卷宗显示,肇事车辆装有北斗/GPS双模行驶记录仪,能够精确记录瞬时车速。然而,度假区交警大队在认定书中只字未提“事发前1分钟左右的车速”,报案人向警方提交的原始数据亦被剪裁。

责任认定“和稀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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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缺乏车速、驾驶状态等关键信息的情况下,警方径直认定“双方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负同等责任”。此举直接阻断了交通肇事罪的刑事立案门槛——(《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造成死亡一人以上)。

本案中:货车司机的行为属于主动型违法,其未减速、未观察、未避让的连续过错直接制造了危险源;电动车即使存在轻微路线偏离(假设成立),亦属于被动型因素,与事故结果无必然因果关系。

度假区交警部门援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未按标线通行”条款,强行将两者过错“等价化”,实质是滥用“混合过错”理论,违背了《刑法》第1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主要责任”的界定标准。若按此逻辑,是否每条人命都可被‘均摊’?”

六、被改写的死亡坐标

更令人震惊的是,部分事实被“技术性处理”。2025年6月10日,度假区于集镇政府东100米路口发生的这起导致两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家属提供),度假区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则显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的事发地点被从“南外环度假区于集镇政府东的路口”改为“于沙路与东白村交叉路口”,根据地图显示,这两个位置相差大约5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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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不愿透漏姓名的吴律师指出:事故发生地点的改变可能不是责任划分的因素,但是,从“技术失误”到“权力包庇”更需警惕的是此次责任认定背后可能存在系统性权力寻租:

1. 程序违法:未对货车司机进行是否拨打电话、疲劳驾驶等关键检测,未调取完整监控录像;

2. 证据裁剪:刻意放大电动车路线瑕疵,淡化货车超速(现场测算时速远超路口限速);

3. 结果导向:通过“同等责任”结论,将本应追究的“交通肇事罪”降格为民事赔偿,帮助肇事方规避刑事责任。

“若办案人员故意篡改地点,使肇事司机逃避‘交通肇事罪’中‘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构成要件,则可能触犯刑法第399条徇私枉法罪,最高可判十年。”吴律师说。

七、沉默的公路与呐喊的冤魂:谁该为生命设防?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字【2013】5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对于道路安全有明确分工。聊城大外环路通行至今事故频发,希望能够引起当地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应严格落实执行,保障安全,减少伤亡,真正成为经济发展的平安路。

本案暴露的不仅是技术层面的认定谬误,更是公权力对资本逻辑的妥协。当“大车霸权”与“责任稀释”成为潜规则,每个道路参与者都可能沦为下一个牺牲品。在钢铁巨兽与血肉之躯的碰撞中,法律的天平必须向生命倾斜。我们期待,本案能成为终结“和稀泥式执法”的里程碑,让每一次责任认定都能经得起“天理、国法、人情”的拷问。

目前,受害者家属已向上级交警部门提交复核申请,他们要的不仅是重新划分责任,更是追问:一条设计时速80公里的快速路,为何穿越人口密集区却无基本防护?聊城市大外环的沥青下,埋葬的不止是逝者,还有对公共安全的敬畏。当城市化进程碾压过乡村的宁静,我们是否该先学会为生命让路?复核的钟声已然敲响,愿这一次,法律不再沉默,冤魂得以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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